钻营,这也是其势力得到迅速膨胀的一个主要契机。
中唐以后,商业在各个方面都有有利条件来促进其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朝廷对商贾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中唐以后,盐、茶、酒的榷利和商税所得是朝廷的财政重要来源。为了保持和增加这笔收入。其所有有关这方面的生产者及商贾,均隶属于中央的户部、盐铁、度支等三司,给予免除州县差科杂徭的特权。朝廷非常注重维护所属商贾免受差役的权力。如元和、长庆年间,朝廷两次下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应管盐商。官吏若有违犯,竟至所在县令贬黜,刺史罚俸。这些优惠待遇为商贾获利致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他们只要挂名盐、酒、茶商就可以不入州县征。
其次,朝廷要制止各级官吏侵犯商贾利益。如唐代宗大历末年下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肆货易者,罢之”。宣宗大中年间,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诸道节度使,观察使转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蹋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厘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
即便昭宗——也就是当今天子李晔——也或多或少地已认识到商贾的社会职能也是巩固封建秩序的条件之一。为次特地诏令:禁止各级官吏在两京及各地的大小商业市场与津渡,要道之地擅征商旅横赋杂税,如有违犯者,将判以枉法犯赃罪以严厉惩办。朝廷严禁各级官吏阻碍遏制商贾往来和滥征商税,是为确保中央的财政收入,以维护集权统治。同时,朝廷也必须注意这一时期重农和扶商是并存与对立的两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采取的措施。
如王抟一直因为前辈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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