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明郑之我是郑克臧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334节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清,不得提早归还;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
    庚、经幕府再三恳请,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
    除了《夏、日通商条约》,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和琉球与幕府签订《朝、日辛已通商条约》、《琉、日辛已通商条约》。
    《朝、日辛已通商条约》一共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朝、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朝鲜收回露梁倭馆,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即设立商用地、雇佣日本人服务、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

第334节(2/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