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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最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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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布植党羽养虎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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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重要的行政举措,如“罢盐铁之禁”、修治河渠、赈济灾民等,通常在下达任务时“刺史、二千石”并列。有时候,刺史不仅是干越,乃至取而代之了,如也是在今年被拜为交州刺史的贾琮,到任后,因地方赋敛过重,兼是在兵凶之后,他就自作主张地“简选良吏,试守诸县”,这简直是把郡县长吏完全放到一边,直接处理郡县政务了。
    相比前汉武帝时的刺史,本朝的刺史不仅监察范围扩大,可以插手郡县政务,而且弹劾专奏之权也加重了。本来刺史所奏之奏章,需要经过朝廷公府的覆案,“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如果刺史不法,则由公府弹劾,但到了本朝初年,覆案之权不再委任三府,“(光武)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於是尚书专擅於内,地方选举劾奏之权则转归刺史。并又在本朝,刺史又有了选举之权,“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诏书:……,司隶、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每年可举一人为茂材。
    秦朝时,监御史有领兵之权,入汉之后,刺史没了领兵之权,然至本朝中叶,为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又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安、桓等帝时不说,只说当今天子在位的这些年,五年前,光和二年,巴郡板楯蛮叛,即曾遣御史中丞崔瑷督益州刺史讨之。
    如上所述,本朝之刺史,首先,督查对象遍及州部内一切的朝廷命官,强宗豪右,诸侯王,其次,可插手地方行政,再次,有选举、劾奏之权,再再次,非常之时,有领兵之权,实际上已由监察官演变成了地方上的高级行政长官。可谓:州任之重,由来已久。
    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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