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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乡记之叹流水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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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蕙兰销歇归春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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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有一首民歌唱道:“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秦始皇修长城,骊山起秦陵,大量征用民夫,民穷财尽,死亡甚众。
    到了汉代,统治者为了增殖人口发展生产,明文规定女子要是十五岁还没有出嫁,就要被罚钱,“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人头税,对于男子,没有规定,估计是二十岁或者更早。
    但汉儒们并不推崇早婚,而是鼓励晚婚。儒家强调人性,认为男女年纪太小而为人父母是不理性的,因为他们尚不知道如何做父母,也不知道如何教育下一代,“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周礼》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是西汉儒生倡导的理想婚龄。
    东汉末年,国家掌握的在编人口为五千六百四十八万,然而经过对黄巾起义的镇压,到三国时期,人口只有七百六十七万了,人口减幅高达百分之八十六。究其原因,除了编民的流失外,时人有诗曰“出门无所见,白骨蔽平原”,战争对人口也有重大消耗。
    于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加强军力,发展生产,也多提倡早婚,如晋武帝下令,要是女子到了十七还没有嫁出去,国家就要出面干涉了,国家负责给你找个对象,“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随着战乱,大量人口南迁,北方人口变得稀少,北朝更尚早婚,周武帝下诏说,男子十五、女子十三就可以结婚了,“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娶”。
    唐代,唐太宗与唐玄宗的规定有所不同,唐太宗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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