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穿越甲午之特种兵之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百三十章 应诏统筹全局折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然而新政之行否,实关军国之安危。而言者妄称施行,主者不知别择,无专司为之讨论,无宪法为之着明,浪付有司,听其抑扬,恶之者驳诘而不行,决之者仓卒而不尽,依违者狐疑而莫定,从之者条书而不详。是犹范人之形,有头目手足口舌身体,而独无心思,必至冥行蹢埴,颠倒狂瞀而后已。以此而求新政之能行,岂可得哉?故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然今之部寺,率皆守旧之官,骤与改革,势实难行,既立制度局总其纲,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外人来者,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实为非常之国耻。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故也。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二曰度支局。我国地比欧洲,人数倍之,然患贫实甚,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腊小国,无理财之政故也。西人新法,纸币、银行、印税、证券、讼纸、信纸、烟酒税、矿产、山林、公债,皆致万万,多我所无,宜开新局专任之。

    三曰学校局。自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编译西书,分定课级,非礼部所能办,宜立局而责成焉。

    四曰农局。举国之农田、山林、水产、畜牧,料量其土宜,请求其进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司举国之制造

第三百三十章 应诏统筹全局折(3/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