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贩实行死刑立即执行。”
“不仅仅是死刑,应该对他们采取刑,因为一个人贩可能掌握更多的贩卖小孩信息,他一死不是信息就中断了吗,应该更多的折磨让这些坏蛋把更多的孩找回来,让他们生不如死。老死在高高的监墙里。”
“不管是拐的卖的还是买的,包括家人包庇罪行隐瞒不报的~!只要确认拐卖事实,逮着就毙~~!!!判什么判?我就不信谁还敢~~!我估计没人愿意为了买个替自己要饭的小乞丐买个媳妇儿买个儿之类的就把自己都命搭进七。”
……
总之,支持的一方,却是认为,就是因为判罚轻,从而才使得人贩敢如此的嚣张,所以,对他们判刑,用死刑来震慑他们。
可是,一大帮专家却是提出了反对的意见---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一律死刑?
首先,因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均有明晰的法律界定和量刑标准。(编者注:可参照《刑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四十条)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
其次,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
第八百九十五章 人贩子必须死刑(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