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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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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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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度,各项赋税均已纳入两税之中。事实上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就出现匮乏,于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征税课,以增加税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并下令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随后两税数额不断提高。
    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仍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钱纳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不稳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就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下,两税法在实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渐被取消,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实,在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既然出现货币地租这样一种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统治者利用。
    其四,资产难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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