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催索的纷扰。?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税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把土地作为封建政府征税的依据。地税,明显是履亩征税;户税,主要是依据资产(不含土地)来征收,而这与土地联系甚紧。地主占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积聚的其他资产也就越多。所以从本质上讲,户税只是依据土地征税的变象。总之,无论是“地税”或“户税”都说明了土地已开始成为税收的主要依据。
换而言之,税制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转变。可以说,两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以后各代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税制。北宋熙宁五年王安石的变法中有一重要内容——方田均税法,清丈全国土地,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等税额高低。这无疑是对履亩征税的完善。
到了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时,更是如此。张居正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为解决该问题他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是,全国总计田亩数7,013,976顷,大大超过了明以前的税田总数。
清查丈量全国土地,这在两税法实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汉光武刘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而宋代以后清查土地却非常顺利,就是因为两税法实行以后都是以土地的好坏来确定税额的。
上述情况,影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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