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一年只按规定标准征收两次,减轻百姓负担(无风注:本书前文曾论及,此处不再详述)。想法很好,但朝廷不能喝西北风,实际执行下去之后,变成了在原税种基础上新增两次计税,“减法”成了“加法”。
地税方面就更离谱了。从唐宪宗时期开始,地方官员的“进献”成了中央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进献”当然得由百姓承担,而且地方官员攀比成风,地方税赋逐年增加。(无风注:此事本书前文也曾论及,此处亦不再详述。)
即便如此,朝廷的钱还是不够花。唐宣宗时期,每年的中央财政收入是922万缗左右,在没有大规模战事的情况下,实际支出是1200多万缗,赤字达300多万缗。
税种已经多得很离谱了,但钱还是不够用,怎么办?朝廷又想到一个办法:征“未来税”。——今年征税,连后面几年的一起征。当然,这并不是说未来几年就不用再征税了,而是照此类推,往后面的年份征收。——就算收到千年之后也不打紧,反正先收了再说。
除了挖空心思的加税,官府还在“折价”方面竭尽全力地收刮百姓。
官方赋税是以货币计算的,但往往要求农民直接上缴粮食,这中间就存在一个“折价”的问题。
粮食的折价会比市场价低得多。假设粮食的市场比价是1:3,而赋税比价是1:2。那么,以现代货币单位衡量的话:农民的一千斤粮食,卖到市场上值3000元,交税就只值2000元,1000元的差价就成了无形中的“附加税”。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又是什么情况呢?假设每户农民应征税赋是6000元,正常折价为3000斤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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