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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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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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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贵族官僚“永业田”的授田规定了很高的数额:“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而且,“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规定他们授得的永业田有永久的继承权,可以买卖、贴赁和抵押,私有权十分明确。大唐还推行赐田制,赐给贵族、官僚们大量土地,也具有明确的私有权。同时,又有不同顷亩的职分田授给在职官僚以及公廨田授给政府机构,贵族官僚们虽不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拥有这些土地租佃经营的收益权。
    但是,贵族官僚们对此并不满足。在唐廷建立之初,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开始了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非法占夺。早在高祖武德年间,太子李建成就“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太宗贞观年间,泽州前任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在益州,“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高宗永徽年间,“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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