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特点。
比如“市”能否设立,由国家规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市作为交换场所虽说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说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是市场发展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的设置及其所行职事,似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
那么这个市场管理模式是怎么出现渐变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场管理中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发生变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资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词几乎消失了。其二,作为市易务的“市令”,虽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市易务”官员,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场总体事务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在全国各地设置管理贸易机构——名之曰“务”、“场”等等,如商税务、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曰“场”)等;而且,这些机构以收取税收为主要目的,明显是用“以税代管”的方式控制着市场;其官员主要谓之“监税务官”“监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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