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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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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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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风注:见本书前文。],此时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时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适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经过对比,如果条件合适,就要大力推进。商业集市的以税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宋朝以税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参考对象。
    而宋代“以税代管模式”的形成发展,最有说服力的也许是“税务”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后,“务”作为市场管理和税收机构在宋代设置得越来越普遍,涉及的经济事务也远远超过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创制“商税则例于务门”,并规定“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至太宗年间,以“枢密直学士杜韡。州税”,史称“以朝臣监州税始于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制度,规定“监当使臣”由京朝官任,“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此后“遂为定员”。从太祖立商税则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监州税,表现出宋对广义市场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机构、章法及专职官员的建制过程。也许可以说,这就是宋代市场“以税代管模式”建立的标志。
    当然,既然是参考借鉴,税率应该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宋朝时,其税收物货及税率李曜曾在某论坛看见某大牛提到过。那位雄辩家称,宋代“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凡州县皆置务,官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注: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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