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
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至于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
《大唐六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很显然朝廷对刑徒、流徒的役使更为残酷,管理更为苛刻,刑徒、流徒的处境更加艰难,其劳作更加具有无偿性。
当然了,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不是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是朝廷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大唐虽然风气之开放冠绝古时各朝,但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朝廷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大唐六典》所云“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尚书工部·总括》所云“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规定,证明了大唐匠籍确实存在。
匠籍则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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