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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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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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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百分之二十五;商贾的财产税,每缗税二十。甚至死人和蔬菜瓜果过关也要纳税。
    唐武德六年(623年)按资产定户为三等,武德九年改为九等,以户等征收户税。商贾等级即被列为上等户。玄宗天宝敕令:“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蔗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这种“重农抑商”思想可以说是贯彻于整个封建唐朝最高统治者的主导行动中的。代宗大历初诏令更对商贾加税二等,从他们的户等即可知国家对其科责很重,商贾的差科当推于前列。
    对商业实行强力控制最重要的手段,是中国特有的官商、官办手工业制度。这种制度既可以使统一大国内部必要的商品交换得到满足,又不致失去对商品经济的控制、垄断。但是安史之乱后,朝廷财政上捉襟见肘,窘困之极,遂在江淮、蜀汉等地大肆掠夺富商。政府和地方长官不仅对商贾在诸道津要地方通过的财货课税,并对他们的买卖也加以课税,甚至税及死者,商贾受到严重苛剥。两税法实行之初,法令规定:“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第二年又“以军兴,十一而税商”,而社会普遍需要的如盐、茶、酒等物品,均由国家集中经营管理或实行专卖,限制商贾获利。而唐自贞元以来的“宫市”之犹,对商贾危害更大,使其受到勒索,抢-劫的情形十分严重。
    朝廷对商贾在经济上的横加掠夺和政治上的肆意压迫,使他们的经济力量,很难有任何保障,甚至连富商大贾有时也不能幸免。如玄宗开元中,没收京兆富商任令方资财六十万贯,唐末富甲广陵的大贾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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