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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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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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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二点,该学者是基于这种认识:唐代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太宗却规定“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因而得出流放轻于徒刑的结论。其实这是误解史料。经查原文,太宗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官员某项犯罪的判决,而是本着仁恕的原则,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因为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公罪流,私罪徒”二者在刑罚等级上地位才相当,这恰恰证明了流刑要重于徒刑。而且实际上,唐代也并没有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另一位学者认为唐代流刑反而不如徒刑的证据如下:其一,流刑惩治的力度“由古人对乡土的依恋为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的频繁,人们对乡土的依恋在减弱,故流刑的惩治力度也降低。其二,唐代徒刑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其三,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第三点理由无需再辨。只须谈谈“流远之苦”是否轻于徒刑。
    贞观十四年(640)太宗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可见流刑虽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但在执行中并没有按照里程发遣。在实践中,唐代将流刑犯相对集中地发遣至一些固定地点。其中以惩戒为目的的流人主要分布在岭南、安南、黔中、剑南、越雟、江南等六大地区,以实边、戍边为目的的流人则主要分布在西州、庭州、天德等边城重镇。
    以其中的岭南道为例,岭南道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距离遥远。岭南最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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