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为标榜的御史们站到整个官员系统的对立面,去斩断人情往来的潜规则。比方‘受贿不得过百两’,御史们大可派人偷偷上门给某官员送个一般人认不出价值几何的古物,等这家人收下,立刻带巡检司上门查验,一逮一个准。
为什么御史们会愿意以此立身,因为都察院这个部门和大理寺、刑部一起,被神宗通过修律重新划分了职能。
神宗即位之初,就给刑部修律定了两条原则:
一,‘出礼而入刑’,以法典为底限,以礼教为‘仁德’目标,越了底限则重罚,未犯法却不合礼教之事酌情裁夺;
二,确定刑法和民法的分立,即‘刑为国之法度,民为商之规矩’,以‘护民’为重,启民生,减民赋,庇其财物田舍,助其危难困窘,并推及国域之外的国民。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经历了走出国门的热潮和冲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东北战事频频之际,携海贸扩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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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总则和下篇分则,内容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罚,民主偿,政主谏。
修刑,先确定刑罚种类为‘死、残、流、财’四种。其中新出现的‘残刑’本来主要是为战俘而设,如断拇指、割脚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让骑兵失去战斗力又保留一定劳动能力。后来发展到针对强奸犯而用的腐刑,对杀人或偷盗惯犯断数指,让其失去犯罪能力
164 大虞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