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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剑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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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抄袭情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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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看到书友“忘情紫巅”提出关于音乐抄袭情节的问题。

    他有两方面疑问,一是内行人很容易看出是工作室抄袭主角作品。二是,工作室抄袭被曝光后在业内名声不好,有收不到歌、被鄙视的风险。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谢谢“忘情紫巅”的“欢乐搞笑奋斗友情爱情文都挺好”这方面的肯定,然后我来说下这里面的逻辑。

    第一点,内行人从发表时间上可以从情理上判断是工作室抄袭。但是情理不能作为法律效力。

    法律上有四种方式提供版权保护:1、信封,2、权局注册登记,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4、TSA时间戳版权保护。

    1的缺点是信封容易被伪造,篡改;主角他们用的就是这种,因为经济方便、时间快。

    2的缺点是时间慢,通常是几个月,快的话也要一个多月,同时也有作品泄露风险。

    3的缺点是需要作品在省级媒体上发表过。

    4的缺点是从05年立法有效,直到08年深圳才有首例案件,而北京直到今年也就是15年才有首例,可见它的推广程度。

    这里能够看出来打官司的话,其实主角方面并不占优,工作室可以给出理由,这首《天问》是我们先创作好但没发表的,因故被对方窃取而提前发表,同时提交信封和版权局的注册保护。法律讲究证据,主角方面的证据呢?一封信封。

    第二点是重点,同行如果从情理、正常情况判断你工作室是抄袭别人的,然后怎么对待你?以后你名声不好,收歌可能收不到,这个风险值得么?

    先看具体到音乐圈抄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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