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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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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章 章七一 开拓元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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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从长江战场逃出来的明国诸将就是有了经营海外的心思,毕竟有合众国这个珠玉在前,明国诸将也是想效仿之,但当时李明勋对此并不支持,虽然也有明国官将条件苛刻——比如要求经营台湾,但更多的是李明勋的长远考虑。
    李明勋希望看到明国各派系的抗清力量变强,但难以接受朱明在海外建国,所以当时的李明勋对明国官将开辟海外持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只要对方有能力,愿意去哪里开拓就去哪里开拓。
    当时战乱频仍,而对南洋等荒蛮之地了解太少,因此也就没有成行,但对于这件事的筹划却一直在进行,一直到开拓元勋制度的创立。
    这个制度是由李明勋创立并且由合众国元老会等权力机构完善的,其核心要素在于,合众国利用南明的军事资源去为合众国去开疆拓土,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合众国给予这些人物资和政策支持,提供保护,且在取得成果之后,给予其一些特权。
    各类条款要首先附和合众国的宪法法典,其次取得这些实行人的支持,当然,不支持就可以不加入,并不强求。
    而重要的条款如下:
    合众国给予开拓元勋及其属下公民或国民的身份,并为开拓行动提供支持,比如家属安置、银行贷款、甲械支持和航运服务。
    合众国承认开拓元勋所在的开拓团体拥有其开拓的一半土地,而且开拓团体有优先选择土地的权力,剩余的才交由合众国或资助人。
    合众国有保护开拓元勋及开拓团体的义务,以免受域内大国或组织的侵害,所谓域内大国主要是指欧洲殖民者和开拓区域内的文明国家,不包含那些杂七杂八的苏丹国和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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