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还把县寺的马、牛等物也借贷出去,依照汉律,这是要按偷窃罪论处的,也即免职之后还要对他再进行处罚。
不过相比“主守盗”,私贷钱、私贷县寺牛、马都是轻罪了。
“主守盗”就是“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身为吏员,盗取公家财物。
汉律对此罪惩治极重,“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盗取的财物只要超过十万钱就处以弃市之刑。
依汉制,在八月算民的时候要赐王杖给年满七十的老者,有王杖的老者“位比六百石”,王杖如节,“有敢詈骂殴之者,比逆不道”,无论吏民,如有詈骂、殴打有王杖之老者的皆按大逆不道论罪,“弃市”,也就是说,按此一条律令,如追究的话,邺县令的幼子也要被处以弃市之刑。
荀贞正愁怎么把邺县县寺控入手中,闻此三事,顿乃大喜。
他当即手书了一封书信,密密封好,命荀攸亲将之面交给邺县令。
邺县令正在为秋收、案比、造籍书忙碌,闻得荀攸求见。
他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荀攸来见他何事,请入堂上相见。
荀攸二话不说,把荀贞的信取出给他。
邺县令更觉得莫名其妙,他与荀贞没甚私谊,荀贞为何写信给他?况他与荀贞同在邺县,如有什么事儿,把他召去郡府不就行了?何必特地遣荀攸送信?
待展开信一看,他额头上的汗水登时就下来了。
荀贞在信中写道:“吏民或言君私贷县牛马,或言君字钱财,或言君前岁擅坏县寺屋舍,或言君於前岁秋时缮补寺舍,或疑君‘主守盗’,又言君之幼子去岁路殴耄耋。太守敬重君,又念十金法
37 生来无计避征徭(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