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身上的无私精神,这一点我方和被告郑先生双方都是口说无凭,我方暂不予以赘述。”
“而关于被告杨伟先生的辩护内容,请容我纠正事实。”
“2007年,我方当事人梁章先生虽然高中毕业并在高考中考取长江省文科状元,但只是一个刚刚踏出高中校门的十来岁的孩子。当时,梁章先生的父亲被诊断出患有肾炎,随时有可能发生癌症病变,梁章先生急于筹集父亲的手术费,将其在高中三年创作的作品出售。”
“而作为买方,当时已经三十二岁在两家娱乐公司有十年工作经验的成熟社会人杨伟先生,却利用梁章先生救父心切的孝心和没有社会经验和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缺陷,以不合常理的低价三百万元一次性买断了这一百首将郑成斌先生推上神坛、创造价值过二十亿美元的作品,此欺诈事实之一。”
“其二,合同上第十六条条规明明白白地写着,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杨伟先生欺梁章同学没有合同经验,并没有将作为附件内容的梁章先生手写的歌曲原稿件或复印件,交予梁章先生作为附件保存。只欺骗他复印过程繁琐,合同过厚麻烦等借口,欺瞒过了年幼的梁章先生。事实上我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并不完整,不具备履约效力。”
“而且,杨伟先生将梁章先生的手写手稿带走后重新摘抄,却将原附件烧毁。这一点也足可以证明杨伟先生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满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可以判定这个合同无效。而恰恰,这一式两份不完整的合同,就是杨伟先生故意欺诈、侵犯梁章先生权益的最有力的证据!”
“其三,被告律师强行辩护杨伟先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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