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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锦绣佳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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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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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麻菽,著物则火发,此则腰鼓最细处也。岂特物为然,人亦如是,中间不为物碍者鲜矣。小则利害相易,是非相反;大则以已为物,以物为已。不求去碍,而欲见不颠倒,难矣哉!《酉阳杂俎》谓“海翻则塔影倒”,此妄说也。影入窗隙则倒,乃其常理。
    先儒以日食正阳之月止谓四月,不然也。正、阳乃两事,正谓四月,阳谓十月。日月阳止是也。《诗》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二者,此先王所恶也。盖四月纯阳,不欲为阴所侵;十月纯阴,不欲过而干阳也。
    余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余预讨论。雷、郑之前,阙谬固多,其间高祖远孙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六月,远曾缌麻三月,而无高祖远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傍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傍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
    旧传黄陵二女,尧子舜妃。以二帝化道之盛,始于闺房,则二女当具任、姒之德。考其年歳,帝舜陟方之时,二妃之齿已百歳矣。后人诗骚所赋,皆以女子待之,语多渎慢,皆礼义之罪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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