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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盛世(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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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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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怎么办?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宁县百姓刘周佑到知府处控告新宁县县令营私舞弊,代理知府不问青红皂白,将案子发回新宁县处理。新宁知县利用职权,挟私报复,把刘周佑关押在监。县民忍无可忍,纷纷罢市以示抗议,事情被汇报给了皇帝。
    这种情况下,皇帝做了如下一段批示:
    抗官之案,虽事涉有司,应行参处,亦必首惩纠众之人。而于官员应得处分,不即汲汲究治,诚虑匪徒因此长奸,不可不防其渐也。
    就是说,对于百姓对抗官府的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严惩。而对官员的处理,不可过重。因为如果严处官员,那么百姓必然得到鼓励,以后会变本加厉,益发助长了“以下抗上”的“歪风邪气”。用乾隆自己的话说就是“刁民闹事而即参知县,将使刁风益炽矣”,“将来愚顽之徒,必且以此挟制官长,殊非整饬刁风之道”。
    乾隆的这个逻辑,在处理夏邑县事件时也得到了另一次清晰的解释。乾隆在给夏邑人的另一篇谕旨中,如此告诫百姓:
    州县乃民之父母,以子民讦其父母,朕岂肯听一面之词,开挟制之风。譬如祖虽爱其孙,必不使其恃恩反抗父母,此等刁风断不可长!
    官员是民之父母,那么皇帝自然是民之祖父了。祖父当然是疼爱孙子的,但是遇到孙子和自己的父母作对,明智的祖父会怎么做呢?显然,他绝对不会助长孙子反抗其父母的恶习。因为,你今天反抗了父母,明天你就会反抗祖父。这不是显然之理吗?
    因此,作为孙子,即使受了父母的委屈,也只能含冤忍受,等着祖父有一天发现父母的错误加以惩治,而不应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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