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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乡记之叹流水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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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 白玉堂前一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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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1]元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哪三级?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布政使司主管司法,并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还是府县一审案件的上诉机关。徒刑以下案件自行判决,流刑以上案件申报刑部。
府、县二级司法与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由知府、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掌握或亲理司法审判事务。府级可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徒以上案件报省布政使司。县杖八十以下案件可自行判决,杖一百案件报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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