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社;社设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的人担任,免除其本人杂役,专务督促农业生产;社长监督社众,社众服从社长;每社设义仓和学校;社众之间和社与社之间在生产上互相协助。此外,令文还对兴水利、灭蝗害、栽桑枣、耕种荒闲土地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因农村的社最早是作为劝农组织建立的,故农村社制又被称为“农桑之制”。
农村立社对元代前期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
立社后五六年,农业生产就有显著增长。一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社的组织得到推广。元廷建立了农桑文册制度,责成社长、胥吏逐户调查登记,依式上报,以使国家每年掌握种植、垦辟、义粮、学校的数字,加强对农业的管理并保证赋税的征收。
继立社令文之后,元廷还颁布了一些法令,使农村的社又成为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社隶属在乡、都下面,社长除劝农外,尚需负责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和处理社内一般诉讼事务。当时乡、都设里正,社长即为里正下属。社长名义上由社众推举,实际上由地方官吏和村社富户指派;担任社长的人多数是中小地主,从而加强了元朝的统治基础。
世祖以后,社制逐渐遭到破坏,义仓和学校往往有名无实,社长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以搜刮钱财,以致有的官员认为社长于民无益,应当罢去。同时,由于社长服役过多,元廷又有社众犯法,社长连坐等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出现了社长逃亡的现象。
尽管矛盾重重,但社的劝农作用并未完全丧失。
仁祐三年(1316),元廷通过社的组织推行苗好谦[元朝农学家]的种
第87章 飘落残红秋风起(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