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巧合,因为顾氏的主创人员,就是卓雅前策划主任,所以在创意上有所雷同很正常。但这一个说法,我们并不认同,因为john使用的,并非公司原创,又何来气质相同所以雷同之说?刚才给您的文件第三份,是eric提供的带有顾氏logo的创意稿。”
“综上所述:john违返了商业法则,使用非法手段得到顾氏的创意草案,并复制其中部分创意,然后交由总部创意小组确认,并拍摄成片,在网络上进行推广。”
审计组长说完后,便合上了手中的文件夹,看着frank说道:“从公司内部来说,没有足够的物理证据以证明他有过商业购买行为,只能认订他为抄袭别的公司的创意案。”
“从公司外部来说,只要顾氏坚持走司法程序,将此案件提交给公安部门去调查,拿出商业购买的证据,那么犯法的就不只是john个人问题,而是公司的问题。因为他是卓雅大中华区的授权代理人。”
frank仔细的看完文件后,掩上卷宗,闭上眼睛想了一会儿,然后睁开眼睛看着莫里安说道:“事实的真相是怎么样子的?”
莫里安看着frank,认真的说道:“如果从公司角度来考虑,真相就是john说的那样,包括对方公司也无法拿出john抄袭的证据,因为带有顾氏logo的ppt,只有我部门的同事看到并拍了下来。原始的那份,应该还在john处,或者已被他销毁。”
“但公安部门能调查到哪一步,这就不好说;顾氏还掌握了哪些证据,我们也不清楚。”
“从真正的真相来说,是john买通了对方公司主创人员中的一位,由对方公司主创人员将这份创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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