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前,因**党声势极盛,众代表一致认为临时总统“非孙氏莫属”,因而1911年11月25日孙中山刚从海外回国,即被代表们统一推举他为临时大总统候选人。当时,对临时大总统的任职资格,并未规定须要在国内定居的时间限制(作者注:孙中山当时即拥有美国国籍,看来后世人大之“外籍代表”是有传承的)。当时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12年1月2日修正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17省代表的投票结果,是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临时大总统,黎元洪当选为副总统。
在北洋政府建立后,1913年10月由宪法会议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又将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20年以上。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临时大总统的产生程序修改为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1913年10月颁布《大总统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由全体国会议员行使,采用国会组成“总统选举会”的投票方式,投票的具体规定:第一,须由选举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第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法;第三,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为当选;第四,如果无人当选,即须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还无人当选,则就第二次投票时得票较多的两人来决选,以得票超过
(二百八十六)真正意义的总统选举(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