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之间相互告发,没说要有证据。同样,商鞅也没规定一旦查明是诬告,举报者就要负法律责任。总之,奖励举报的政策是有的,制裁诬告的法律则是没有的。不难推测,在商鞅的治下,被人诬告和屈打成招的,一定不会绝无仅有。
只不过,现在轮到商鞅了。
实际上,商鞅被诬告后,很清楚自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只好逃亡。他跑到秦国的边境,想住店,却住不进去。店老板说,商君有规定,所有的客人住店,都要出示路条、护照或者身份证。如果没有,就不能收留。如果违法收留,而客人碰巧又是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人将来判什么罪、受什么罚,旅店老板也判什么罪、受什么罚,这就叫“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简称“连坐”。14店老板并不知道来人就是商鞅,商鞅自然也不敢出示什么证件,于是便长叹一声说:真没想到,我变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
走投无路的商鞅只好当真造反。他先是逃往魏国,却被魏人送回秦境;又逃往商邑,却被惠王派兵剿灭。作为反贼,他被秦军杀死在基地,又被拉回国当众车裂。
这一下,商鞅的叛国罪坐实了。
其实,商鞅原本还有另一条出路,那就是在开庭审判时为自己辩护。当然这很难。面对“欲反”的罪名,要想自证清白,几乎没有可能。然而就连这最后一线希望,都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秦国的法律里没有辩护权这一条。请大家想想,商鞅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时,这些人都经过了公开审判,由法庭核实了证据,律师进行了辩护吗?没有。
显然,商鞅虽然是作法自毙,但酿成悲剧的根本原因,不是法治有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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