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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第一部:中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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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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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它是关于社会问题的,所以叫“社会契约”;由于它是全体公民签订的,所以叫“全民公约”。所谓“全民公约”,就是每个人跟其他人都互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统治自己”。这样一种签约,当然更必须遵守,立法者和执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毙,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荣和成功。
    法治诞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这里面有问题。
    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是没问题的。因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权利对等。谈不拢,可以不签;有情况,可以修改;执行不了,可以认赔毁约。总之,契约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双方商量就行。
    法律也可以这样吗?
    难。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又怎么办?就不要法律了?
    当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两个约定。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寻找“最大公约数”,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说,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抢劫,不能盗窃,不能强奸,不能私入民宅。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写进法律。这就是“法治原则”。第二,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那么对不起,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民主原则”。
    显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孪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线。更高的要求,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助人为乐等等,法律就管不着了,只能靠道德。这就导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签约。只不过,这一回他们是跟上帝签的,合同的内容是——上帝承诺:好人上天堂,坏人下地狱。
    宗教诞生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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