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
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
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
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