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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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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

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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