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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英雄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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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政制之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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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形成了与政治国家的对恃。
    在现代社会属于公共权力范围的事务,有相当大一部分留在了家族内部,没有让渡给皇帝。
    政治国家虽然不断在政权下移,但始终没有能够到达县城以下,中央集权、君主集权横行天下的时候,事实上的地方自治程度一直相当的高。
    中国封建社会事实一直存在着三种主要形式的权力模式:政权(皇权)、族权(地方自治权)、和夫权(私法空间),颇有三权分立的意味。
    然而两千年的封建时期,皇权一直无法对两种权力进行有限的扩张。比如宗族内的司法权是宋明资本萌芽的一大阻力。因为“家父权”的存在,中国古代社会,个人往往以在家族内部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而非以公民的身分,自然没有家族成员财产私有化一说。
    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被“家族审判”所限制着,而无法转移到了公共法庭的管辖之内。
    皇权虽然在国家事务上拥有无上的权威,却进入不了私人事务的领域,所以无法形成“私法”。
    虽然宋朝开始了对于家族内部司法权的干预,比如禁止血亲复仇和祠堂审判,但是一直到清末,家族内的司法权其实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君主立宪制”到了后期常常以“虚君议会制”的形式出现,然而董仲舒在两千年前就洞察其中一切。
    中国封建时期,君权一直光辉夺目,所以相对于君权的“相权”却不得不议。
    董仲舒言“君臣离合”,君王取法于”天”,人臣取法于”地”。取法于天者,就要“高其位”、“藏其形”,取法于地者,则要“暴其形、出其情

本书政制之引题(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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